1月14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地方标准。其中涉水2项,涉气2项,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全省环境质量。
※我省首次发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首次发布。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但在标准体系中存在空白。目前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均参照执行城镇标准,并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引起很多问题。
为此,我省首次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限值上更符合农村排水特点。
※一般污水加严三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与此同时,《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正式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一般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更加严格。
此次修订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严格了设计处理规模大于2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指标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标准限值一致;对于一般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作调整,适当加严氨氮、总氮、石油类三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经测算,新标准实施后,在原污染物排放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氨氮将分别削减3%、37%。考虑到未来我省生活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效率的发展变化,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预计2020年,我省黄河流域城镇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将分别比2016年减少60%、84%。
※生物质、醇醚燃料锅炉纳入“标准”
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我省制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首次整合并完善的地方性锅炉大气排放标准。标准适用范围针对全省,涵盖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等多种燃料种类。使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经测算,全省燃煤火电锅炉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将分别减排约0.67万吨、1.52万吨、1.26万吨,分别下降27%、40%、21%;燃煤锅炉经过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减排约0.14万吨、1.42万吨、1.41万吨。
此次修订的《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取消了火电行业、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要求,将这两个行业上升为全省范围内的单项标准。同时增加了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黄金工业、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工业、砖瓦工业的排放限值以及增加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
新标准执行后,预计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将下降70%,钢铁行业烧结工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50%、72%和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