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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控股企业)
时间:2019-05-21 16:58:00  浏览:0次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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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科学环保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控股企业主体和经营班子成员环境保护责任界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控股企业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义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是本单位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接受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全员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二章 控股企业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与要求。

第八条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节能减排工作制度;

(五)工业三废处理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六)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七)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

(八)其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制度。

第九条 建立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第十条 保证本单位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做好本单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及时消除环境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及时、如实报告环境事故。

第十三条 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及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承担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对子公司的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第三章 控股企业领导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五条 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体系;

(二)组织建立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及时消除环境事故隐患;

(七)及时、如实报告环境事故;

(八)组织对本单位子公司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九)履行国家、陕西省、属地*及集团公司其他规定的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六条 控股企业分管环境保护领导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二)主持本单位日常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执行和日常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及落实工作;

(三)负责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分析环境保护形势,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推广环境保护领域内先进的科技成果、管理方法和工作经验;

(五)组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协调消除环境事故隐患;

(七)组织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

(八)组织集团公司职权范围内的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本单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领导管理责任;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七条 控股企业分管其他工作领导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支持配合本单位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二)负责制定分管范围内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三)监督本单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执行情况;

(四)参与分管范围内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分管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六)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集团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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